尔雅刑法疑难案件评析章节答案(学习通2023完整答案)

通识课问答2024-05-19 06:11:0276002抢沙发
尔雅刑法疑难案件评析章节答案(学习通2023完整答案)摘要: 第一章 课程简介与学习引导1.1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对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简单的学习和训练随堂测验1、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 ...

尔雅刑法疑难案件评析章节答案(学习通2023完整答案)

第一章 课程简介与学习引导

1.1本课程的尔雅主要内容 对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简单的学习和训练随堂测验

1、1、刑法学习甲、疑难乙、案件案丙共同故意伤害丁,评析丁死亡。章节整答经查明,答案甲、通完乙都使用铁棒,尔雅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刑法学习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疑难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案件案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评析下列哪一选项是章节整答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答案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A、选项A、B、C错误。
B、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C、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D、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2、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A、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
B、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
C、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D、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第二章 刑法分则疑难案例分析的思维进路

2.1确定案件事实随堂测验

1、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A、详解见选项D。
B、详解见选项D。
C、详解见选项D。
D、选项A、B、C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2、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A、详解见选项D。
B、详解见选项D。
C、详解见选项D。
D、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2.2寻找法律规定随堂测验

1、1、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给张某,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要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A、郑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趁其不备,利用被害人的疏忽,窃取被害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在输入所谓的“验证码”时并没有财产处分的意思,故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选项B错误。
C、郑某只非法获取张某一条个人信息,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此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即便肯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盗窃罪的法定刑更重,对此也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C选项错误。
D、《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条第3项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还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定刑,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论处。D选项错误。

2、2、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A选项错误。
B、《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作为国有公司的王某,有权取消与乙公司合同,但其却利用该合同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B选项错误。
C、刘某配合王某完成贪污犯罪的计划,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选项正确。
D、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选项错误。

3、3、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A、参见C、D。
B、参见C、D。
C、根据本案的事实,甲在高速公路上点燃树枝的行为没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难以认定为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甲点燃树枝这一行为,如认为该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该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如果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放火罪,则基于同样的理由,因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也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C选项正确,仅在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时,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D选项没有“方法的相当性”的要求,认为只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就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错误的。

2.3解释法律规定随堂测验

1、1、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A、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上下文而阐明其规范含义的解释路径,即应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买卖”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卖出、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就包含这几层含义。A选项说法错误。
B、对于刑法中“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式规定的理解,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来确定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此为同类解释规则。B选项说法正确。
C、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他人”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并诽谤他人的,就成立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为“捏造事实”。C选项说法错误。
D、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人类的躯体(不要求完整,即包括不完整的躯体),不包括骨灰,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而非躯体本身。故将骨灰解释为属于“尸体”,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D选项说法错误。(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使刑法规定了尸骨、骨灰也属于本罪对象,由于尸体、尸骨、骨灰属于并列情形,其中的“尸体”也不能包含骨灰。)

2、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A、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刑法》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是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问题。A项说法正确。
B、B项,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含义相同,都是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手段。两罪的“胁迫”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而,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换言之,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B选项错误。
C、C项,第一,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第二,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C选项说法错误。
D、D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D选项说法错误。

2.1确定案件事实(单元作业)

1、甲因仇杀丙,乙因情杀丙,二人之前没有意思联络,每人开了一枪致丙死亡,但是只有一枪打中不能查明是谁打中的。 (1)甲乙构成什么罪? (2)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什么?

2.2寻找法律规定(单元作业)

1、甲某日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甲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甲以为该男子是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1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甲父乙为使甲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丙(县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丙声称需要花一万元打点,乙即给丙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丙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丙多次向法官丁打电话说情,丁碍于情面,对甲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问:(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5分)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5分) (4)法官丁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5分)

2.3解释法律规定(单元作业)

1、一、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句话是正确的?回答正误的同时,也请说明理由。 1、按照体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2、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3、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4、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第三章 刑法分则疑难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3.1衡量保护法益随堂测验

1、2、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根据《刑法》第218条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物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仅评价对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行为,而不包括侵权复制行为。本案中,李某销售的是其自己私自复制的VCD,不单有销售行为,还有侵权复制行为。因此,对李某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准确的。由对B选项的解析可知,李某的行为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A项错误。
B、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客观罪状之一,即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发行他人作品,纯利润6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5万元)的标准。故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B项正确。
C、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法定客观罪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前三种罪状,且李某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并不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因此也不符合第四种罪状。故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D、李某的行为也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而针对于李某的销售数额和所获取的纯利润,根据《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被置于”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档内量处刑罚。而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著作权罪,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显然,后者要重于前者。因此,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非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D项错误。

2、1、实施下列哪种犯罪行为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走私毒品罪 B、危险驾驶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A、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知,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因此应当以走私毒品罪一罪处罚,并不数罪并罚。所以A项错误。
B、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该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项正确。
C、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上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侵害;行为人实施该种犯罪行为之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因此,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项正确。
D、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人实施该种犯罪行为之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因此,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所以,D项正确。

3.2比较构成要件随堂测验

1、1、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之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以其他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A、A项:抢劫罪中的“其他方式”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本题中甲未对乙女实施任何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其他方式的抢劫罪。所以,A项错误。
B、B项:乙女的钱包摔出七八米外,甲虽然欺骗了乙,但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认识,不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C项:根据《刑法》第270条前两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钱包并非乙女的遗忘物,钱包也并未脱离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
D、选项D正确。如果认为盗窃罪要求秘密取财,则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如果认为盗窃罪只要求平和手段,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2、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信用卡打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打入了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A、参见C。
B、参见C。
C、抢劫罪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劫持被害人,绑架罪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劫持被害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行为人是带着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被害人。绑架罪,行为人是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本题中,甲是带着向乙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了乙,并没有带着向乙的妻子勒索财物的目的,所以构成抢劫罪。抢劫的财物是否直接来自于抢劫的对象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D、参见C。

3.3遵循评价原则随堂测验

1、1、甲窃得一包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那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A、A、B项,甲有两个行为,侵害两个独立的法益,第一个是财产法益,第二个是毒品管理制度,应当数罪并罚。如果甲盗窃普通财物,然后销售给知情的购买赃物者,只定一个盗窃罪,后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参见A。
C、C、D项,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是指单纯持有,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没有联系。如果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只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次,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的毒品、毒赃,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更不包括盗窃罪的犯罪所得。所以,乙没有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转移毒品罪。乙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贩卖毒品罪。
D、参见C。

2、2、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A、A项: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如果达到抢劫罪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本项中,甲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因此只定一个抢劫罪。
B、B项: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本项中,乙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属于侵占,至于欺骗行为只是维持占有的手段,属于事后的不可罚的行为。
C、C项:丙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预备)和盗窃枪支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
D、D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包括对人的使用和对机器的使用。当对机器使用时,由于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此时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

3.1衡量保护法益(单元作业)

1、甲窃得一包病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3.2比较构成要件(单元作业)

1、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2)请简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3.3遵循评价原则(单元作业)

1、(案情一)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 根据案情一,请回答:(1)甲是否成立牵连犯?请简要分析。 (案情二)乙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乙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因被其子发现,偷拿出门玩耍,被警方查获。 根据案情二,请回答:(1)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第四章 因犯罪主体引发争议的案件分析

4.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随堂测验

1、1、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A、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接受学校委派进行招生工作,属于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所以,A项正确。
B、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B选项正确。
C、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丙是村委会主任,但其实施的是村集体的企业招投标活动,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以,C选项正确。
D、国家工作人员副总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10万元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临时工丁,与副总经理相勾结,成立共同犯罪,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D选项正确。

2、2、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A、《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故A项正确。
B、《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植物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
C、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故C项错误。
D、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员团体管理、适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依法扣押的汽车在扣押期间处于国家机关的管理之中,因此属于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D项正确。

4.2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的认定随堂测验

1、2、某地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某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的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A、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从事发放扶贫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主任王某、周某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的扶贫补贴,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贪污罪。至于王某何时取得扶贫补贴,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因此,即便王某在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但其在伪造材料进行补贴款申请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故其也构成贪污罪。A选项错误。
B、刘某与王某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应以共同贪污的数额15万元(而不是个人实际获利数额3万元)认定刘某的贪污数额。B选项错误。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其参与王某的贪污犯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选项正确。
D、后上任的村委会主任周某明知王某等人不符合获取补扶贫补贴的条件,不应对其发放15万元补贴,但周某仍然利用管理发放补贴的职务便利,发放了15万元补贴,致使15万元的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周某的贪污数额为15万元,而非6万元。D选项错误。

2、1、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比哪里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A、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非法的公共财物,也成立贪污罪。
B、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乙非法获取的财产不是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因此不成立贪污罪。乙多报青苗数,使农民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并自己分得10万元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故B选项错误。
C、根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选项正确。
D、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所以D选项正确。

4.3单位犯罪的认定随堂测验

1、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A、在刑法分则中,多以“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方式规定单位犯罪,并未规定不同的既遂标准。若规定不同的既遂标准,则有悖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B、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选项C错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D、选项D正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A、A项,单位犯罪包括过失犯罪,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B项,单位犯罪不是单位本身与直接责任人的共同犯罪。
C、C项,单罚时,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D、D项,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

4.1国家工作工作人员的认定

1、被告人杨某,是B电力公司职工,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B电力公司为国有参股公司,其股东为A电力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A电力公司工会委员会。2001年1月杨某被A电力公司任命为B电力公司经理,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2003年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改制,A电力公司撤资,由B公司员工出资成立C电力公司,后经全体股东决定,由杨某担任新公司经理。 经查,2001年1月至2002年年底杨某担任B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电器电工配件采购与货款结算、电力线路架设、变压器安装工程等过程中,共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2003年4月至2004年年底在担任C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排电器电工配件采购与货款结算、电力线路架设、变压器安装工程等过程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 问:杨某在公司改制前与改制后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罪?

4.2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的认定

1、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涛在担任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上港集团下属港区码头货物装卸、船舶到港、浮吊作业计划、分配、调度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均被宋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0月30日,宋涛在上港集团监管部门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供述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另查明,上港集团于2005年改制为国有控股、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在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港集团的高层领导,列入上级领导部门管理范围;集团总部部门领导的任命,由集团人事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向集团领导部门提出任用人选,经集团领导部门扩大会议讨论同意,然后发文任命。同时,按照上港集团的公司章程,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由公司总裁决定。宋涛在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下设的生产调度室从主管到担任副经理、经理的职务变动,均由其上级部门领导个人提出聘任意见,由人事组织部审核后,由公司总裁在总部机关职工岗位变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即成,无须经过人事组织部提名、领导部门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 问:对于宋涛的行为如何认定?

4.3单位犯罪的认定

1、A公司是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名义上的代表,公司经理乙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在日常经营期间,乙组织公司股东,集体决定以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自己虚开或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0份,票面金额400万元,税额70万元,均已抵扣。之后,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经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此时能否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行为对象引发争议的案件分析

5.1行为对象为“人”的疑难案件随堂测验

1、1、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13周岁)和其同学陈某(女,17周岁)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嚎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且应从重处罚 B、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C、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A、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可知,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本题中,程某窜至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胁迫杨某、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同时,根据上述条文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实施强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的规定,由于杨某和陈某均属于未成年人,且杨某不满13周岁,因此应对程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所以A项正确。
B、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钱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知,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既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还要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欺骗职务、名誉、钱财等。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题所述的情形,程某为了实施强奸行为而冒充“警察”查验,并不是基于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发生的性关系,而是由于程某的威逼,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也不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所以BD项错误。
C、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知,侮辱妇女罪是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但是不包括性交行为。因此,本题中,程某窜冒“警察”胁迫杨某、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妇女罪。
D、参见选项B。

2、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抓紧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毁坏”是指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该项中,虽然甲对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未予以形体上的毁损,但将其扔入海中,使乙丧失了对该戒指的占有,从而由于打捞不能,丧失了其该有的效用。因此,这也是一种对财物的损毁行为。故而,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正确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
B、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抢夺罪。其中,“抢夺行为”是指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被害人多可以当场发觉财物被抢,且通常来不及抗拒,但抢夺并不以“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取他人紧密占有的随身携带的物品,即使非乘被害人不备,也应当构成抢夺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
C、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因此,使用作废的IC卡在ATM机上取得数额较大的钱款,不应定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此以盗窃罪论处。故C选项错误。
D、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货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其中,当上述交通工具处于以下状态时,便可以成立本罪对象,即:(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2)交通工具处于以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交通工具处于不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但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障碍,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该项中,甲将其检修的汽车的刹车装置予以破坏,然后交付使用,并致使其发生倾覆、毁损,危害公共安全,故而,甲的行为即便不是对正在适用中的交通实施破坏行为,其亦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说。故D选项说法错误。

5.2行为对象为“物”的疑难案件随堂测验

1、1、乙女再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A、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本题中,甲并未对乙女采取任何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抢劫罪。所以,A项错误。
B、乙女的钱包摔出七八米外,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认识,依法不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根据《刑法》第270条前两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体重,钱包并非乙女的遗忘物,钱包也并未脱离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项正错误。
D、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违背他人的意志,不限于秘密盗取;抢夺罪是对物暴力,二者均针对他人占有的物,均为不法取得。根据对物的暴力程度,在而这种择一定性甲的行为。所以,D项正确。

2、2、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A、《刑法》第154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得,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A选项错误。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但这不构成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因为外贸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保全更为重要的法益,不能经过法益衡量后被正当化。故B选项错误。
C、外贸公司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数额较大),其亦未补缴90万元(逃税100%)。可见,外贸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该行为构成逃税罪。故C选项正确。
D、对外贸公司的逃税行为,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也不能追究外贸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该罪与逃税罪不是对立关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逃税罪,即便不再追究外贸公司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追究外贸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故D选项错误。

5.1单元作业

1、1、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对于本案中甲误打致乙重伤、伤害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2单元作业

1、1、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本案中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第六章 因行为方式引发争议的案件分析

6.1单一行为的争议案件随堂测验

1、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达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将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A、参见D。
B、参见D。
C、参见D。
D、甲对乙实施暴力欲将其打残,并最终导致乙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选项正确。

2、2、丁某盗窃了农民陈某的一个手提包,返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A、A选项:根据《刑法》付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题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陈某存有大量现金的手提包,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该当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故A选项正确。
B、B选项: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该罪的罪责刑事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对被盗枪支有明确的认知且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丁并不明知是枪支而盗取,并不能认定丁构成盗窃枪支罪。故B选项错误。
C、C选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由此可知,窝藏罪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人。本题中,崔某为丁某所隐藏的是枪支,因此,崔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
D、D选项: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本题中,崔某在明知丁某的手枪是盗窃所得前提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藏在家中,予以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D选项正确。

6.2复合行为的争议案件随堂测验

1、1、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抢劫,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施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A、A选项:甲将仇人杀死的行为,因非出于取材之目的,仅有故意杀人之犯意,且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对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后,甲有自被害人的身上取走5000元现金,甲的该行为属于“另起犯意”,不构成抢劫罪。故A选项错误。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选项: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行为,符合该条的前半段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仅定抢劫罪一罪。故B选项正确。
C、C选项:甲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目的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制度被害人,从而使其更易达到劫取财物,因此,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批复中后半段的规定。故而,对该项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故C选项错误。
D、D选项: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出于灭口的目的,将被害人杀害。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应当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

2、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选项A正确。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然后取得被害人的财产,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选项B正确。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秘密取得

学习通刑法疑难案件评析

刑法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作为一名学习刑法的学生,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研究,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在学习通的刑法课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案件,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些案件进行评析。

案件一:杀人放火罪

这个案件发生在一个城市的某个角落,当时一名男子为了报复他的妻子对他的背叛,先是在妻子的工作单位放火,导致多人死亡伤残,然后又在妻子家中杀害了妻子及其家人。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罪名有杀人罪和放火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致使他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严重等后果的行为。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需要分别对杀人罪和放火罪进行评析。对于杀人罪,该男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他为了报复自己的妻子,采取了极端的手段,导致多人死亡。因此,他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为杀人罪。

对于放火罪,该男子的行为同样是故意放火,而且还导致多人死亡伤残,因此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为放火罪。综上所述,该男子应当被追究杀人罪和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二:盗窃罪

这个案件发生在一个商店。当时一名男子趁店员不注意,从商店内盗走了一件贵重物品。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罪名是盗窃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明知他人财物归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盗窃罪分为两个要素,即明知他人财物归属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于这个案件,该男子的行为明显涉及到了盗窃罪。首先,他明知商店的物品归属为商店所有,却仍然非法地占有了商店的物品。其次,商店的物品是一件贵重物品,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因此,该男子应当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三:故意伤害罪

这个案件发生在一个酒吧。当时两名男子在酒吧内发生了冲突,其中一名男子拿起瓶子将另一名男子打伤。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行为。

对于这个案件,该男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他在酒吧内拿起瓶子将另一名男子打伤,因此应当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男子的伤害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应当被鉴定出来,以确定罪名的严重程度。

结论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地学习、研究,以提高自己的刑法实践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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