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星法理学_2章节答案(学习通2023题目答案)

分类: 物理问答发布于:2024-06-02 13:58:05ė98559次浏览686条评论

超星法理学_2章节答案(学习通2023题目答案)

第2章 法学是超星什么?

单元测验2.1

1、《理想国》是法理苏格拉底的代表作,记述了苏格拉底与友人就正义、学章习通城邦、节答善等话题的案学论辩经过。

2、题目概念法学对法学的答案科学性的追求是失败的,当下的超星法学研究因此也不宣称自己的科学性。

3、法理《学说汇纂》被认为是学章习通最重要的罗马法渊源,构成后世罗马法研究的节答重要文献。

单元测验2.2

1、案学自清朝末年开始,题目西方法学经由日本输入中国,答案我国当下的超星法学研究在话语体系仍然受到西方法学的影响。

2、左传:“刑起于兵,礼源于祭祀”。可见,最早的法律是与刑罚相关的,而不包括民事法律。

3、律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的成文法典。

单元测验2.3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至今经历了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这四次历史性飞跃。

2、在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是一脉相承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经历了辩证的发展过程。其起点是康德法学与黑格尔主义法学,但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出版表明其由唯心主义法学观转向了唯物主义立场。

单元测验2.4

1、法学以独特的内涵赋予日常用语,这体现了法学的职业性,例如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一词即为适例。

2、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事实,自然事实之间可以借助因果关系的认识关联起来。法学研究的对象则是价值性事实,法学陈述通常以“应当”将特定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关联起来。

3、法学的兴衰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相关性,但法学的制度关联性并不绝对。

单元测验2.5

1、由于法律人的工作方法(例如文本解释、说理与修辞)同样为其它的一些职业所要求,因此法律人的思维并非一种独特的思维。

2、从事评价性工作的学科虽然不限于法学,但每一个评价性学科所依循的最终评价标准并不相同。例如,伦理学思维追求的是“善”,政治学思维追求的是“权宜”,经济学思维的最终取向则是“效益”。与此相比,法学思维追求的则是法律上的“正确性”,即公平正义。

3、由于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因此法律人无法针对实在法规范提出否定和批评意见,也始终不能质疑特定实在法规范的效力。

单元测验2.6

1、法理论亦称一般法学说,是关于法律的内部视角研究,它与法哲学共同构成了广义的法理学。

2、除了法概念论、法认识论、法价值论/法伦理学这三组与哲学有直接对应关系的一般法哲学问题外,还存在第四组与哲学无直接对应关系的法哲学问题——法制度论。

3、法学包括法教义学与基础研究两部分,后者是从外学科视角对于法的研究,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后来出现的法理论同样是从外部视角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问。

第3章 法是什么(上)?:法的概念

单元测验3.1

1、所谓的“法者平之如水”,表达了古人对“公平”的愿景。

2、与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见解不同,蔡枢衡先生认为,“灋”仅仅意指一种陆地上的放逐刑。

3、在中国古代,法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典章制度意义上的规范;另一方面是道理、天理或类似的行为范式。

单元测验3.2

1、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篇《为权利而斗争》在国内亦存在“为法权而斗争”等译名,这是由德语单词“法(Recht)”具有双重含义所导致的。

2、主观法即权利,客观法即制定法规范。

3、在英语国家中,亦存在着“法”与“正义”、“权利”在语词上纠缠不清的现象。

单元测验3.3

1、法律无法被还原为命令,因为命令并不具有规范性。

2、法律的普遍性意指,法律规范总是无差别地适用于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全体国民。

3、法律规范只调整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内在思想,这是法律与道德规范的重要区别。

单元测验3.4

1、法律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意志,法律的认可则否。

2、强制性是法律的典型特征,其它行为规范则不具备强制性。

3、违法现象不可避免,这是法律必须具备国家强制性的一个原因。

单元测验3.5

1、法律的程序性既可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2、一切法律规范都具有可诉性。

3、除法律之外,一切其它社会规范都不具有可诉性。

单元测验3.6

1、法律既有规范作用也有社会作用,并且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前提。

2、法的指引不仅是一种一般的指引,而且是一种确定的指引。

3、法的强制作用是普遍的,它既以违法者为对象,也以一般国民为对象。

单元测验3.7

1、法律的存在能够完全取代私力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平。

2、现代社会是一种陌生人社会,法律相较于道德规范更能促成社会的整合。

3、法律的安定性同时意味着法律的保守性,因此法律无法发挥推进社会变革的功能。

单元测验3.8

1、法律的局限性既体现在它的实践中,也存在于法律本身。

2、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可以通过解释、续造等法学方法来合理地解决。

3、某些社会关系不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此时即存在着法律漏洞。

第4章 法是什么(下)?:法学的基本范畴

单元测验 4.9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仅在香港地区有效。

2、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体现了属人原则。

3、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这是其域内效力的自然延伸。

单元测验 4.10

1、依据属人主义原则,中国的法律对华裔有管辖权,而对于华侨则没有。

2、当今各国法律所采用的法对人的效力之通行原则,以属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以属地主义原则为补充,兼顾保护主义原则。

3、法的对人效力包括四个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与折中主义。

单元测验 4.11

1、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也属于社会关系,只不过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符合法律规范意旨的规范性的具体社会关系。

2、在任何一个特定法律关系中必然能够同时体现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

3、物权关系是人和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单元测验 4.12

1、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相同。

2、由于是法律层面的追问,行为能力所指涉的“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是在法律层面进行考量的。

3、就法人而言,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必然有权利能力。

单元测验 4.13

1、行为结果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凝结在一定的物上的结果。

2、物理意义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3、房屋、商业秘密、阳光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单元测验 4.14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权利是指受规范保护的自由意志所支配的行为范围。

3、权利的三种类型为自由、请求权、权力。

单元测验 4.15

1、义务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这也是它跟权利的区别之所在。

2、根据义务的表现形态,可分为关系性义务与非关系性义务(对人义务与对世义务)。

3、权利和义务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单元测验 4.16

1、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二:违反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

2、刑事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

3、由于义务的否定导致责任的产生,因此责任也可称之为“第二性义务”。

单元测验 4.17

1、法律事实既包括客观的外在状态或过程,也包括主观的心理状态或过程。

2、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即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

3、法理学中作为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指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法律上的行为”,其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并不冲突。

第4章 法是什么(下)?:法学的基本范畴

单元测验 4.1

1、法条与法律规范之间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2、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3、基于立法技术之需要所发展出来的建构单元是指法律规则。

单元测验 4.2

1、根据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权利性规则、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三大类。

2、授权性规则在公私法领域都屡见不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中“受法律保护”是构成要件。

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反映的是人类规制自身活动与相互关系的法律认知,它服务于正确地进行法律推理的目的。

单元测验 4.3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的下位概念,因此他们是确定性命令。

2、绝大部分法律规则是由法律条文来表述的,法律原则则不然。

3、法律原则是一种应然法律命题,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单元测验 4.4

1、古罗马法谚有云,“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因此,只要为了实现正义,就可以否弃法律规则,转而适用法律原则。

2、在通常情况下,司法裁判未必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则来进行,即使存在着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也可能优先于法律规则而适用。

3、当运用原则为规则创制例外以实现个案正义时,不仅要衡量原则与规则背后的目的(实质价值)之间的相对重要性,同样要衡量它与规则所承载的法的安定性(形式价值)之间的相对重要性。

单元测验 4.5

1、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法律条文。

2、法律体系是对一国法律“分块”,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则是对它“分层”。

3、法律部门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法律规范。

单元测验 4.6

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六个法律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程序法部门。

2、宪法部门之法律规范的效力要高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并非同义概念。

单元测验 4.7

1、法的时间效力仅涉及“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失效”两个问题。

2、法的生效方式有四种: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身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3、明示废止,指的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

单元测验 4.8

1、从旧兼从轻是法律之中关于溯及力的通行标准,可适用于所有法律。

2、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法律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进行回溯性的评价,从而对事件或行为的当事人在未来产生影响。

3、“从旧兼从轻”是指,新的法律生效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但在例外情形中,即新法相较于旧法对于当事人更有利时,就适用新法。

学习通法理学_2

在之前的学习中,我们已经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种类、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适用等内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制定过程,以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一、法律的形成和制定过程

法律的形成和制定过程是指从法律的产生到法律的最终颁布实施的全过程。法律的形成和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立法机关的产生和组织

立法机关是制定法律的组织,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一系列程序,包括立法计划、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公布四个环节。

3. 法律的公布和实施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将通过审议的法律正式颁布出来。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的规定通过执行,对社会生活和国家行政产生实际影响。

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应用,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1. 法律的解释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有以下几种方式:

  • 法律规定的解释
  • 传统解释
  • 学说解释
  • 裁判解释

2.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以解决案件争议。法律的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的适用对象
  • 法律的适用时机
  • 法律的适用范围
  • 法律的适用依据

三、法律的司法解释

法律的司法解释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结果。法律的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建立法理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形式。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

2.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进行正式解释的行为。法律解释有以下几种形式:

  • 立法机关发布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
  • 地方性法院发布的解释

四、总结

通过本篇文章的学习,我们掌握了法律的形成和制定过程,以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方面的知识。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守法公民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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