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民法总则 (四川大学)期末答案(慕课2023课后作业答案)

分类: 公共管理答案发布于:2024-06-02 16:58:34ė03142次浏览602条评论

中国大学民法总则 (四川大学)期末答案(慕课2023课后作业答案)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第一单元测验

1、中国总则《民法总则》的大学施行时间为
A、2017年3月15日
B、民法末答2017年8月1日
C、学期2017年10月1日
D、案慕案2017年12月1日

2、课课民法一词的后作来源为
A、英美法
B、业答德国法
C、中国总则罗马法
D、大学日本法

3、民法末答以下说法正确的学期有
A、民法学的案慕案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B、民法植根于市场经济
C、课课民法是后作权利法
D、民法是权力法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
A、财产归属关系
B、财产赠与关系
C、财产流通关系
D、财产转化关系

5、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市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B、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C、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D、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

6、新中国民法学说的主要来源有
A、大陆法系传统
B、社会主义法系传统
C、我国司法实践
D、英美法影响

7、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
B、民法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C、社会是第一性的,法律是第二性的
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8、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包含
A、《民法总则》(2017)
B、《婚姻法》(2001)
C、《侵权责任法》(2009)
D、《物权法》(2007)

9、民法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10、现代民法归责原则多元化

第一单元作业

1、简述新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2、简述现行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大学民法总则 (四川大学)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大学的《中国大学民法总则》旨在为广大师生提供一份权威、详实的民法知识参考,帮助他们了解民法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平等、公正、法治。

第二条 在民事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禁止的民事活动,无效。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自然人一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代理人代理的除外。

第九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满十八岁的自然人取得。未满十八岁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同意的代理人代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患有精神病等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国家代为管理。

第二节 名字和住所

第十一条 自然人应当有名字。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住所,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明确性。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民事权利。

第十四条 自然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是其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是其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应当尽到监护责任。

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法人是依照法律设立、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十九条 非法人组织是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节 法人

第二十条 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组织目的相适应的财产或者收入;
  3. 有独立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 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管理,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组织机构;
  2. 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或者收入;
  3. 有独立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有负责人,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第四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节 民事权利

第二十五条 民事权利是合法的、具有排他性的、要求他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

第二十七条 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所享有的所有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尊严、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二节 民事义务

第三十条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意关系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依据合意关系所应当履行的民事义务。因违反民事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合同

第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权行为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故意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而有意实施该行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没有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和后果作出预见和防范。

第三节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侵权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故意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因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时效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四十三条 其他请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计算。

第二节 时效中断和时效终止

第四十四条 时效期间中断和终止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总则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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